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有很大部分均被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板栅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准入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
(三十八)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
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不到200家的大型企业生产了全国铅蓄电池总产量的70%;另有半数以上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准入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准入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三十九)为什么强调搬迁项目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目前许多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需要进行搬迁。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搬迁的企业需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投资、工商、税务、土地、环评等手续,与新建项目的手续基本相同;特别是从东部搬迁到中西部地区的项目,应具备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避免将落后产能和污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因此《准入条件》中强调“搬迁项目应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四十)为什么极板生产企业要定期申报极板销售记录?
通过对商品极板生产企业极板销售记录的审查,能够及时发现极板生产企业将商品极板销售给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组装企业的情况。反之,外购商品极板进行组装的企业在申请准入时,也应提供上一年度极板采购记录。在企业通过准入审查之后,我们也会要求企业定期提供极板采购或销售记录,希望通过对商品极板的流通管理,切断小作坊式组装企业获得商品极板的渠道。
(四十一)何种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单独申请准入公告?
1. 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全资子公司,同时通过投资拥有D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A、B、C、D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A、B、C、D公司应作为独立申请主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A企业目前拥有B、C两家分公司,这两家公司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若B、C公司的生产厂区地址与A公司不一致,还需要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3. A企业目前除本部外,拥有B、C两个位于不同地址的生产厂区,这两个厂区均未在工商部门登记,没有法人资格,都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在申请准入公告时,B、C两个厂区不能作为独立申请主体,需要通过A公司统一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填写《铅蓄电池企业准入审查申请书》,在申请时一起提交。
三、贯彻执行《准入条件》的几点要求
《准入条件》是保障我国铅蓄电池行业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第一部准入条件。现就做好《准入条件》的贯彻和执行工作提几点要求:
一是各有关部门、金融机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及企业集团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有关要求,联系铅蓄电池行业的实际, 认真学习《准入条件》的各项规定,掌握要点,把握大局、统一思想,做好《准入条件》的宣传和贯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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