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奈科技作为原告,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将6名被告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达2.25亿元。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图片来源:天奈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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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天赐材料怒告12方,索赔14.7亿元之后,电池新能源赛道又一技术保卫战浮出水面。

4月17日晚间,天奈科技(688116)发布公告,公司作为原告,就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件,将6名被告告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索赔金额达2.25亿元。该案件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此次诉讼被告包含离职总经理、生产总监、研发工程师、关联企业等共六个,具体包括:王昭云(“被告一”)、王佳锐(“被告二”)、王建民(“被告三”)、山东长信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四”)、内蒙古长信纳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五”,被告五系被告四全资子公司)及内蒙古长信科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六”,被告六系被告四全资孙公司)。

从诉讼事实和理由来看,天奈科技投入大量资金及人力从事碳纳米管催化剂的技术研发及升级改造工作,自主研发形成制备碳纳米管催化剂配方和工艺,并将其作为核心技术秘密保护,采取了具体的保密措施。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入职被告五,其中,被告一担任总经理、被告二任生产总监、被告三任研发工程师。被告五系被告四的子公司,被告六为被告四的孙公司。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均为曾在原告处任职、掌握原告技术秘密并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与被告四、被告五、被告六存在高度关联。经生效刑事判决(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苏1191刑初17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从诉讼请求来看,天奈科技提出,判令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六停止侵害原告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包括停止使用案涉商业秘密技术;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出口使用案涉商业秘密制得的相关产品;判令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7,424,000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人民币187,120,000元(按原告损失的5倍计算);上述两项合计人民币224,544,000元(贰亿贰仟肆佰伍拾肆万肆仟元整);判令六被告共同承担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30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六被告共同承担。

资料显示,天奈科技主要从事纳米级碳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碳纳米管粉体、碳纳米管导电浆料以及碳纳米管导电母粒,主要应用于锂电池、导电塑料等领域,并最终应用在新能源汽车、3C产品、储能电池等产品中。

在业绩方面,2025年,天奈科技实现营业收入12.99亿元,同比下降10.29%;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6亿元,同比下降5.75%。公司表示,业绩下降主要系2025年内公司销售结构调整,减少早期产品的业务量。

[责任编辑:张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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