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划设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因特殊情况需要划设的,应当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需要临时占用非机动车道进行施工的,应当报市政市容管理部门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批准,并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非机动车通行的安全畅通。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不得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停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一定区域内通行。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采取限制或者禁止通行措施,应当采取召开论证会等方式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决定。但临时限制或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四条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在道路右侧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行驶。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路面被占用的,可以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应当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引导线内。
禁止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
第三十五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三十六条在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路段,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横过机动车道。
在行人和非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在非机动车道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服从交通信号灯的指示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在人行横道路口外停车让行。
第三十七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参加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培训和考试;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驾驶人应当随车携带行驶证;
(四)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
(五)在非机动车道上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千米(公里),在非机动车行驶范围引导线内最高时速不得超过20千米(公里);
(六)不得饮酒后驾驶;
(七)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年龄不得超过16周岁,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搭载学龄前儿童的,应当装配安全座椅。
(八)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必须戴安全头盔;
(十) 其他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禁止使用电动自行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进行营业性旅客运输。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指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阻挡盲道和影响行人、车辆通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处罚;本办法未作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决定;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对违法驾驶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进行现场法制宣传教育。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责令行为人改正。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行驶证和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处40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销售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由质监、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没收车辆和违法所得,处销售车辆(包括己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车辆)货值等值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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