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

工信部拟规定锂离子电池企业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

工信部近日公开征求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称,要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具体如下:

 公开征求对《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的意见

 为加强锂离子电池行业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引导锂离子电池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有关要求,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经征求相关部委、企业、研究机构等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制定了《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14年12月20日前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部电子信息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编:100846

 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传真:010-68271654

 电子邮箱:dzjc@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

 2014年12月11日

 锂离子电池行业规范条件(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引导锂离子电池行业加快转型升级,推动锂离子电池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部际联席会议要求,依据优化布局、规范秩序、保障质量、安全管理、推动创新、分类指导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一、产业布局和项目设立

 (一)锂离子电池行业的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

 (二)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不得建设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上述区域内的现有企业应逐步迁出。

 (三)严格控制新上单纯扩大产能、技术水平低的锂离子电池行业项目。对促进技术创新、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等确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加强组织论证。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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