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

 二、生产规模和工艺技术

 (一)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锂离子电池行业相关产品的独立生产、销售和服务能力;具有省级以上独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主要产品具有技术发明专利。

 (二)企业应满足以下规模要求:电池年产能不低于1亿瓦时;正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负极材料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隔膜年产能不低于2000万平方米;电解液年产能不低于2000吨,电解质产能不低于500吨。企业申报时上一年实际产量不低于实际产能的50%。

 (三)企业应采用工艺先进、节能环保、安全稳定、自动化程度高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在电极制造和电极卷绕或叠片等关键工序应采用自动化设备,注液时具备温湿度和洁净度等环境条件控制,具备有机溶剂回收系统。工艺、装备及相关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应具有电池正负极材料金属有害杂质检测能力,电池正负极材料中铁、锌、铜等有害单质含量分别不超过1ppm;

 2.应具有涂敷厚度和长度检测手段,涂敷厚度的测量精度为2μm,涂敷长度的测量精度为0.1mm;

 3.应具有电池电极辊压厚度在线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μm;

 4.应具有电池电极剪切后产生的毛刺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μm;

 5.应具有电池电极烘干后的含水量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10ppm;

 6.应具有电池电极卷绕/叠片后的对齐度抽样检测能力,检测精度为0.1mm;

 7.应具有电池装配后的内部短路在线检测能力(如采用HI-POT测试);

 8.应具有多芯电池组组成电池开路电压和内阻在线检测能力,检测精度分别为1mV和1mΩ;

 9.应具有保护板功能在线检测能力。

 三、产品质量

 企业产品质量须满足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应通过联合国[微博]《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要求的测试,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认证,建立相应的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配备质量检验部门和专职检验人员。

 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除通用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程序控制应包括防止和发现在电池制造过程中出现内部短路故障的相关活动;电池不符合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第III部分38.3节测试时的控制措施。锂离子电池制造企业须具备相关标准规定的电性能和安全性检测能力,鼓励企业配备环境适应性检测仪器及设备,具备电池环境适应性检测能力。

 (一)电池

 1.消费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5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20Wh/kg,聚合物单体电池体积能量密度≥550Wh/L。循环寿命≥3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2.动力型电池分能量型和功率型,其中能量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3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100Wh/kg,循环寿命≥1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功率型单体电池功率密度≥3000W/kg,电池组功率密度≥2100W/kg,循环寿命≥2000次(其中电动自行车用电池组≥1000次,电动工具用电池组≥5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3.储能型单体电池能量密度≥110Wh/kg,电池组能量密度≥90Wh/kg,循环寿命≥2000次且容量保持率≥80%。

 (二)正极材料

 比容量采用扣式CR2032型电池评价结果,循环寿命采用18650型评价结果。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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