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业对照本规范条件编制申报材料,按属地原则通过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当地企业执行本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机构、检测机构对企业进行检查,定期公告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相关机构从市场上对已公告企业产品等进行抽查,实行社会监督、动态管理。
(五)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将撤销其公告资格:1.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4.发生重大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5.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申报企业填报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两年内对其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六)有关行业组织、研究机构、检测机构要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规范条件的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企业加强协调和自律管理。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锂离子电池行业上下游企业,包括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含电解质)、电池等企业。本规范条件所说的电池如无特指,通常包括单体电池(电芯)、电池组(含电池系统)。
(二)本规范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政策若进行修订,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
(三)进出口锂离子电池产品质量应当符合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也应符合本规范条件有关产品质量的要求。
(四)汽车用锂离子动力电池除满足本规范条件要求外,还需满足《汽车动力蓄电池行业规范条件》要求。
(五)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月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会同有关部门适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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