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目标部分应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内容。基本农田地块的落实、各地块土地用途的确定等由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
(十一)为什么要对现有、新建改扩建和商品极板生产企业设置20、50和100万千伏安时的产能门槛?
据了解,目前国内年产能在20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规模铅蓄电池企业虽然数量较多,但其产量占全国总产量比例很低。这些企业多为单纯组装企业,技术水平和资金门槛低,生产设备、环保设施投入不足,职业卫生防护制度不健全,一些小组装企业甚至采取家庭作坊式生产,证照不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铅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为杜绝这些企业产生的铅污染隐患,我们按照配备最基本的环保设施,并维持环保设施的正常的运行测算,现有企业年生产能力需达到20万千伏安时,才能满足环保设施的最低污染物处理量,否则难以实现环保设施的经济运行。
对于新建企业,《规范条件》要求积极采用机械化、自动化生产设备和先进环保设施。由于这些设备的生产能力和污染物处理能力均较大,根据测算,新建企业年产量应达到50万千伏安时以上才能实现经济规模。对于改扩建企业,也应参照新建企业,从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实现高标准、严要求,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新建、改扩建企业年生产能力均不低于50万千伏安时。
由于商品极板的生产和流通是造成行业污染较重、小型组装企业过多的根源(详见问题十六),应该限制这种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分离的生产模式,达到优化产业结构、改善环保水平、降低监管难度的效果。因此,《规范条件》要求现有商品极板生产企业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从而将商品极板生产限制在少数几家大型企业中,逐步引导行业实现极板和电池联合生产,并通过推广内化成等先进的生产工艺,提高行业环保水平。需要说明的是,不论商品极板生产企业的产品是未经化成的生极板,还是经过化成的熟极板,均需要符合年极板生产能力不低于100万千伏安时的要求。对于既生产商品极板,又生产成品电池的企业,也需要符合商品极板的产能要求。
除了产能门槛之外,《规范条件》还从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职业卫生、节能与回收利用等诸多方面对企业提出了要求,形成了一个完整的指标体系,比单纯的产能门槛更加全面、科学和严格,达到产能要求仅仅是符合《规范条件》最基础的条件。
(十二)举例说明如何判断极板企业产能是否符合《规范条件》的规定?
1.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110万千伏安时,其中95万千伏安时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1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不足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总极板生产能力超过100万千伏安时,其生产规模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2. 某企业同一厂区年极板生产能力35万千伏安时,其中10万作为商品极板对外销售,其余25万千伏安时在本企业内组装成成品电池,虽然成品电池产能超过20万千伏安时,但由于其从事商品极板生产,且年极板生产能力不足100万千伏安时,因此其生产规模未达到《规范条件》的要求。
(十三)为什么将单班8小时作为产能计算依据?
在铅蓄电池生产的各个工序中,仅有制粉、固化干燥、化成充电等个别工序3班连续生产,大部分工序由于需要人工辅助操作,都按单班或双班组织生产,如铸板、和膏、涂板和组装焊接等,而且这些工序的产量直接决定了整条生产线的产量。因此《规范条件》以单班8小时作为计算依据,可以统一各家企业的产能计算方法,防止个别企业虚报产能。在审核过程中,我们会在确保整条生产线的产能符合《规范条件》的同时,充分考虑不同生产工序的实际班次情况,而不是要求每个工序的产能按照单班8小时计算都符合《规范条件》的要求。
(十四)为什么强调生产能力应按照同一厂区计算?
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污环节较多,而污染物治理设备的处理能力普遍较大,因此只有各个生产环节设置在同一厂区内,才能实现污染物的集中治理,从而取得良好的治污效果和经济效益。另一方面,强调按照同一厂区计算生产能力也可以避免《规范条件》发布后,多家小型企业通过简单资产重组达到《规范条件》门槛,但工艺装备和环保水平并没有得到提高的情况。
(十五)分期建设的项目如何申请规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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