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铅蓄电池的使用大国,每年有大量铅蓄电池自然报废,其中大部分被无资质的小回收作坊加以回收利用。这些小作坊往往只对电池中残值较高的含铅极板进行重新冶炼,而将含铅酸液随意倾倒,含铅隔板、壳体等随意丢弃,对环境造成极大污染。因此,《规范条件》提倡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鼓励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利用销售渠道建立回收系统,并与有资质的再生铅企业合作,形成完整的铅蓄电池生产和回收体系,斩断废旧铅蓄电池流向无资质回收作坊的渠道。
(五十)为什么要严控新建项目?
目前,我国铅蓄电池行业存在着企业数量过多、产能过剩、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据统计,目前全国取得生产许可证的铅蓄电池生产企业达1800多家,其中100家左右的大型企业产能占全国铅蓄电池年产量的80%以上;还有许多年产量在5万千伏安时以下的小型和微型企业,这些企业的存在造成了大量环保和监管等问题。针对这种情况,《规范条件》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并使其符合本地区资源能源、生态环境和土地利用等总体规划的要求”,而且从布局、生产能力、产品种类、工艺装备等方面对新建项目提出了规范门槛,希望新建项目在设计和建设初期就在技术、环保和职业卫生等方面处于领先地位,避免低水平重复建设,最终实现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而不能理解为片面限制新建项目数量。
(五十一)清洁生产审核依据是什么?
《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全面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现有铅蓄电池及再生铅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据此,《规范条件》要求“现有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生产企业应达到《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发展改革委2006年第87号公告)中规定的“清洁生产企业”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先进企业”水平”。2015年12月31日,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联合发布了整合修编后的《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第36号公告),替代了《电池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和《清洁生产标准 铅蓄电池行业》(HJ 447-2008)。今后铅蓄电池及其含铅零部件企业将按照这个指标体系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现有企业应达到“Ⅲ级(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新建、改扩建项目应达到“Ⅱ级(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五十二)为什么强调搬迁项目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目前许多现有铅蓄电池生产企业不符合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如果希望继续从事铅蓄电池生产,需要对厂区进行搬迁。按照各级政府的规定,搬迁的企业需要在迁入地重新办理投资、工商、税务、土地、环评等手续,与新建项目的手续基本相同;特别是从东部搬迁到中西部地区的项目,应具备较高的工艺、技术水平,避免将落后产能和污染向欠发达地区转移。因此《规范条件》中强调“搬迁项目应执行新建项目的有关规定”。
(五十三)为什么要定期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
加强对商品极板流通的监控和管理,能够有效切断无资质的小作坊式组装企业获得商品极板的渠道,也能够杜绝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生产的商品极板流向市场,从而优化我国铅蓄电池产业结构。因此,《规范条件》要求生产或购买商品极板的企业定期申报极板销售或采购记录,通过对记录的审查和比对,及时发现不符合《规范条件》的极板生产和电池组装企业,并采取相应措施,压缩这类企业的生存空间。
(五十四)何种经营组织形式的企业可以作为申请主体单独申请规范公告?
1. A企业自己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外,还拥有全资子公司B、分公司C,同时通过投资拥有D公司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A、B、C、D公司均在不同地址的厂区内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规范公告时,A、B、C、D公司由于生产地址不同,应作为独立申请主体,分别向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A企业拥有一个未在工商部门登记的生产厂区B,两者在不同地址从事铅蓄电池生产。在申请规范公告时,B虽然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由于与A公司不位于同一厂区,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主体,且不需要与A公司同时提出规范公告申请。但B厂区在申请时需要说明该厂区的具体位置,从而在公告时能够与A进行区分。
3. A、B两个企业均在工商部门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两者生产车间和设备位于同一厂区内,之间并没有用围墙和道路进行明确分隔。在申请规范公告时,两个企业虽然均可以作为独立申请主体,但应同时提出申请,并同时进行现场审核,确保同一厂区内的所有企业、工序、设备同时通过审核。
(五十五)《规范条件》何时开始正式执行?
《规范条件》于2015年12月10日向社会公开发布,2015年12月25日起正式实施。凡在《规范条件》正式发布(2015年12月10日)之后申请公告、以及开展现场审核的企业,均应按照《规范条件》的要求进行审核。
(五十六)开展现场审核时,企业准备哪些证明性文件和资料?
1. 工商营业执照;
2. 生产许可证;
3. 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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