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2008)第8.2.5条规定:“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GB13746-2008)第8.2.5条规定:“作业场所应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更衣室、浴室、洗手池等设施。休息室、浴室、公用衣柜等公共设施应经常打扫、冲洗。”因此,《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建设符合使用条件的更衣室等辅助用房,并经常打扫,保持清洁,具备职业卫生防护的基本条件,能够帮助职工养成良好的职业卫生习惯,避免将铅尘等污染物质带出生产区域,这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手段。

(四十一)为什么要加强内部职业卫生管理?

关于铅蓄电池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7条规定“…下班后必须洗澡、漱口、更换工作服后方可离开;严禁穿工作服进食堂、出厂”。经过调研,我们发现健全的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是防止员工血铅超标的有效途径。因此,企业应该做到生活、生产区域严格分离,做好人员分类管理和个人卫生管理,严格要求员工上下班或离开生产区域前洗手、更衣、换鞋,下班前洗澡。应设置专门的车间内休息室或室外休息区,供员工工间休息、喝水,并提醒员工喝水前洗手、漱口,禁止在车间内吃任何食物,禁止将休息室作为宿舍居住。此外,企业必须严格杜绝员工家属、儿童等非本厂人员居住在厂区内倒班宿舍的情况,因为家属缺乏必要的职业卫生防护意识,更容易造成血铅超标事件。

(四十二)为什么要为员工提供有效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

《铅作业安全卫生规程》第8.2.1条规定:“涉及铅作业的企业应按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要求,为从事铅作业人员配备正确合格防尘工作服、口罩、手套等个人防护用品”;第8.2.3条规定,“个人防护用品应按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由企业集中清洗并及时更换”。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和使用是预防血铅超标的一个有效途径,因此《规范条件》要求企业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口罩等应每天或每班次进行更换,保证防护效果。手套、帽子、工作服等也应做到勤换勤洗,涉铅岗位工作服应每天进行换洗,非涉铅岗位换洗周期最长不应超过3天。

(四十三)为什么要在公告栏中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规范条件》中对此作了相应要求。

(四十四)如何确保生产作业环境满足《规范条件》要求?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制度,每年至少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进行一次全面检测”。鉴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第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因此,在开展铅蓄电池企业规范审核时,需要企业提供有效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以及当地(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委托函或认可证明(由当地疾控中心出具检测报告的不需要提供委托函或认可证明)。

(四十五)为什么要设置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由于熔铅、铸板及铅零件、铅粉制造、分板刷板(耳)、装配焊接、废极板处理等工序会产生较多铅烟、铅尘,有可能对生产员工的健康造成损害,因此被《规范条件》列为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要求设置警示标志。在安放警示标志时,应做到每道工序或工段所在位置至少安放一个。

(四十六)为什么要安装送新风系统,并禁止使用工业电风扇?

送新风系统可以向员工工作位置输送新鲜空气,稀释铅烟铅尘等污染物,减少员工吸入的有害物质。该套系统的配置成本不高,职业病危害防护效果明显,因此,《规范条件》要求每个企业均应配备该系统。在送新风系统的设计过程中,应该注意考虑整体性,对铸板、涂板、灌粉、包板、称板、装配焊接等固定工位,应保证每个工位均能覆盖。另外还应注意进风口不能设在车间内,否则达不到输送新鲜空气的效果。目前不少企业采用工业电风扇替代通风系统或进行降温,这样会造成车间内烟尘弥漫,污染扩散,损害员工健康,因此在《规范条件》中加以禁止。

(四十七)为什么要将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等情况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规范条件》中对此也作了相应要求。

(四十八)为什么要对员工定期体检和采取主动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中,也对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费用、时间、惩罚措施等做出明确规定。此外,《规范条件》中除了要求对普通员工进行一年一次的血铅检测外,对涉铅岗位的员工要求每半年检测一次血铅,一旦发现血铅超标情况应及时、主动采取食用排铅食品、服用排铅口服液等措施,尽可能减少铅污染对员工健康造成的损害。 

(四十九)为什么提倡铅蓄电池生产企业建立电池回收系统?

[责任编辑:赵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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