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并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合规处置。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近日,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示。

按照《征求意见稿》,在设计阶段,电池生产企业应尽量使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原料,采用标准化、通用性及易拆解的产品结构设计,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要求对所生产的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并向汽车生产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解技术信息。鼓励电池生产企业优先使用再生原材料、公开动力电池中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

在报废阶段,《征求意见稿》要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回收拆解报废新能源汽车,并将拆卸下的废旧动力电池交售给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处理。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权不属于车辆所有人的换电型新能源汽车除外)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不得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关于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征求意见稿》提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标准对废旧动力电池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并将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进行合规处置。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三同时”、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及消防设施,并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新建综合利用企业应按要求进入园区。

同时,梯次利用企业应具备梯次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及必要的检验设备、设施,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按照以下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梯次利用: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对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拆解、检测、分选及重组,生产梯次利用产品;

二是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34014)或相关应用领域编码规则要求对梯次利用产品进行重新编码,并保留原动力电池编码;

三是应将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再生利用企业处理;

四是承担本企业生产销售的梯次利用产品保修和售后服务,在产品使用说明或其他随附文件中提示使用防护、运行监控、检查维护、报废回收等有关注意事项及要求;

五是自建或与用户共建梯次利用产品在线监测平台,监测产品运行状态,定期进行维护和安全评估;

六是建立与梯次利用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并在本企业网站向社会公布。

关于汽车企业溯源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新能源汽车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或进口新能源汽车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后6个月内通过“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国家平台)报送动力电池拆卸、拆解及控制系统通讯协议等技术信息,并向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提供动力电池拆卸技术信息。汽车生产企业应在新能源汽车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新能源汽车通关并完成检验检疫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平台上传生产溯源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销售溯源信息,在将研发、生产、装机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退役信息。

关于电池企业溯源要求,《征求意见稿》提出,电池生产企业应在接收返修处理的动力电池后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平台上传入库信息,在将研发、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10个工作日内上传退役信息。

附件:《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责任编辑:林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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